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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桃化学活性炭再生两大宣传

来源:除尘设备 发布时间:2018-09-18

江苏华尔化工南昌代孕有限公司拟在连云港化工园区投资8200万元,建设综合治理废硫酸、回收利用废活性炭技术改造工程。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江苏华尔化工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有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建设规模和内容:通过购买活性炭吸附塔、降膜蒸发器等环保设备,新建(改建)辅助室8200平方米,通过简单的酸碱中和工艺,回收废硫酸70000吨。每年处理一次,生产30000吨硫酸铵副产物。同时,该项目还购买了活性炭多级再生器等设备,对三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进行再生,形成年再生能力90万吨的废活性炭。ng项目和废活性炭回收项目都是江苏亚邦染料有限公司染料生产企业的集中处理项目(废酸回收项目、江苏华尔化工有限公司废活性炭回收项目、江苏连云港分公司)。江苏亚博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吉迈化工有限公司,共有配套设施。
    
     一般情况下,工程废水由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花园污水处理厂,排入灌溉河,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企业应根据要求设置事故水池,在废水预处理失败时接受事故污水,逐步将事故污水分批排放到污水管网中,以防止废水超量排放的事故。预测项目主要污染物在各种气象条件下对周围环境和环境敏感点影响不大,不会减少大气功能区的类型。ct处理合理,不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对环境影响小,工程噪声设备控制良好。根据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分析,评价区地下水水质主要受原生环境的影响,但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活动对地下水也有一定的影响,在正常条件下,废水的渗漏对地下水有影响,但影响范围可以在厂区控制。
    
     采用分离处理法对核桃化工废水进行处理,部分高浓度废水在自己的生产车间进行预处理,并与其他工艺废水一起进入污水处理站的预处理系统。废水预处理能力2000t/d,采用沉淀+化学氧化+中和+沉淀+调节池+UASB,污水站预处理系统出水与其他废水一起进入污水站生化段。污水站生化段设计容量4000t/d,生化处理为两套并联系统。处理工艺为水解+好氧+沉淀+絮凝+二次沉淀,EGSB+水解酸化+沉淀+好氧+生化+沉淀+缓冲池。进一步确保污水站出水的稳定排放,在污水站工艺结束时将添加活性炭吸附工艺,以确保工厂区的污水排放能够满足喷嘴标准的要求。
    
     对于第一次解吸产生的硫酸雾废气,第二次碱喷处理后达到标准排放;对于硼酸回收部分产生的硫酸雾废气(冷却、多效浓缩、双锥干燥),则达到标准排放。二次碱喷处理后达到标准排放,二次解吸产生的氨气经二次水喷处理后达到标准排放,硫酸铵生产段(中和、MVR浓缩器)产生氨气。二次喷水处理后的曝气、干燥、匹配槽面积)达标排放,旋风除尘+袋式除尘+二次喷水处理后产生的粉尘达标排放。采用加袋除尘+湿法脱酸系统(二次碱喷淋+一次水喷淋)处理废活性炭再生废气,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氧气等工艺参数进行在线监测。对再生炉烟气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二级炉温进行监测,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确保各种废气达到排放标准。
    
     通过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吸声、隔音、减震等措施,有效地控制了工程噪声,厂界噪声达到标准。委托等单位进行安全填埋处理,委托垃圾滤袋、污水处理污泥、滤渣等进行焚烧处理。35%的高浓度卤水厂临时贮存由公司自行研制的废盐无害处理装置处理。
    
     该项目的目标是通过清洁生产和循环利用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排放。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设备、管道、废水、固体废物等的收集、储存、运输设备和处理结构采取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污染物跑动、泄漏、滴落和泄漏。最大限度地释放污染物的环境风险。活性炭吸附再生面积、生产车间、废活性炭库渗漏控制参考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石化工程渗漏控制技术。HNICIC规范(GB/T50934-2013)实施。
    
     本工程为废酸资源利用工程和废活性炭再生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厂址位于规划的工业用地内,符合城市要求。土地利用规划;项目总体工艺和设备满足清洁生产技术要求;污染控制适当,经有效治理后能得到保证。污染物认证稳定,符合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外部环境影响不大,不会减少区域功能青岛代孕类别,能够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社会经济效益良好;具有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环境保护,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从此至2008年9月20日,公众可查阅连云港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和江苏华尔化工有限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
    
     1。具有环境保护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期间,向建设单位或者评价单位提交项目环境保护的可行性建议和要求。
    
     2。具有环境保护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提出改进环境保护措施、防止项目污染的建议和要求。
    
     三。有环境保护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在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后,可以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了解情况。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或者答复。
    
     4。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应当认真听取社会舆论,科学、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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