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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揭露10起典型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

来源:除尘设备 发布时间:2018-11-12

今年,天津航道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各种污染行为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制止破坏现象。在生态环境中,10个典型的生态环境违法破坏案件暴露给社会。
    
     3月3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京海经济开发区新区的天津爱华热电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他们发现1号机组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离子局下令整顿非法活动,要求立即整顿。同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75条第1款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将超过100000元以下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长官罚款30万元。
    
     3月11日,市环境保护局检查整改情况,发现该单位二氧化硫超标,拒不改正。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对大气污染物的过度排放进行整顿。拒不改正的,原处罚额应当真实。按照每日连续处罚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每日连续处罚。从3月4日至3月11日,对单位处以每天3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处24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每日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对负责人的采访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采访。
    
     6月5日,京海环保局执法人员对王铁柱的个人废塑料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没有水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被排放。直接不予处理。鉴于工厂的违法行为,静海环保局的执法人员责令他们立即纠正违法行为。6月20日和29日,静海环保局的执法人员视察整顿工厂,发现工厂没有整顿非法活动,仍在生产。6月30日,静海县环境保护局联合市场监管、水、电、公安、镇等部门执法。恩斯。它拆除了工厂,完全拆除了所有生产设施,并没收了所有原材料、成品和生产设施。
    
     天津中凯纸业有限公司位于武清区王庆坨镇金巴公路北侧,主要从事废纸生产。共和国安全局武清分局和武清区环境保护局联合组成了检查队,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本单位制浆造纸车间正在生产中。制浆车间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管道排放到工厂东侧的渗漏坑。防渗漏措施、水污染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监测数据表明,厂外排水口和渗坑质量严重超标。市环保局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即时罚款,并处罚款500000元(最高罚金)。武清区政府依法暂停和关闭企业。公安机关分别拘留企业法定代表人胡某和办公室主任刘某15天。
    
     3月9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视察了北京市铁路局天津建设段下属的宜白路供热站。通过现场监测,加热站1号锅炉SO2排放浓度超标,市环保局当场发布了《关于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12,执法人员检查了单位整改情况。3号锅炉在检查时运行。然而,3号锅炉的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采样监测数据不一致。发现加热站在线监测设备探头堵塞,造成数据漂移,属于在线监测设备的异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反《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的防治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测量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对超限排放、纠正违法行为,以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关于防治设施使用不当的规定,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罚款除改正期限外,限额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4月20日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超标排污罚款43万元,防控设施运行异常罚款20000元,罚款45万元。
    
     2015年3月,市刑事调查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北辰分局破获了李显奎等人的环境污染案件,被列为公安部在2015年度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根据法律,嫌疑人李先奎通过天津长街化工供应部部长卞凤梅非法运输、排放和处理长街化工公司糖精钠生产中的大量废酸和含酸废水。l公司以从废酸中提取铜获利。同时,李显奎指示,雇用周泽星、袁复刚从事非法运输、排放和处理废酸和含酸废水。从2013年初到2014年底,处理排放了3000多吨废酸,排放了近20000吨含酸废水,通过现场试验,对输送、排放的废酸和含酸废水的pH值进行了测定。李先奎等人排放的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少于1。但是,李先奎等人非法运输、排放、处理废酸和含酸废水,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已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先后对李先奎、袁复刚、周泽星、卞凤梅等六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李先奎、袁复刚、周泽星、卞凤梅经检察院批准被捕,邹福云、赵祥被要求保释候审。
    
     公司上述行为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向非固体废物单位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法》第七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从事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向无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从事经营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北辰区环境保护局已经作出处罚公司的书面决定,处以二十万元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群众的报告,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刑事侦查分局与滨海新区环境局对位于该楼南侧的天津港联合钉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滨海街梁月村D堤,4月28日0.10。发现工厂内装有污水管,污水从酸洗储水池排至工厂,北面距农田排水沟10米,排水沟内积聚的污水约50米长、1米宽、0.3米。RS深。环保监控器在排水管道出口处收集一组排水沟水样。监测结果表明,该水体呈黄色,有臭味,pH值为1.0。二是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公安机关已办案,依法处理。
    
     5月24日,济南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报告,反映天津荣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有向大气中排放粉尘的行为。于5月25日实地考察了单位,并询问有关人员。5月24日,发现该设备进行了高炉大修。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污染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向大气中排放粉尘的非法行为,控制大气污染,向大气排放粉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除尘措施。为预防和控制粉尘排放,济南区环境保护局于6月3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4月7日,市环保局视察了位于蓟县经济开发区的天津中博北方新材料有限公司。结果发现,该公司的两条浮法玻璃生产线(1号线和2号线)以及实木玻璃门窗加工项目,均未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建设项目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投产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验收条例》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完成。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责令停止未经验收的建设项目的生产、使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处1000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下列罚款规定,市环保局发布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责令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在一段时间内完成环评程序;IMF,并处以罚款100000元。
    
     3月26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生产汽车内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油漆桶移交给联合国。它没有营业执照的处置。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向非经营单位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委托无营业执照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6月10日,东丽区环境保护局作出处罚决定,处以2万元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月15日,保迪区环保局执法人员视察了位于保迪九元工业园区的天津盛翔电子有限公司。他们发现,该公司混合油漆桶(危险废物)与下角的材料和生活垃圾(非危险废物)由公司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法》,印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储存的,应当制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6月11日,保迪区环境保护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0元罚款。目前,公司已纠正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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