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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环境执法培训中优秀候选人的宣传

来源:除尘设备 发布时间:2018-11-12

案件来源:2015年3月11日,总部执法人员与滨海新区环境监测大队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了违法行为。
    
     调查:天津滨海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天津环保滨海许可证{2010}52)在未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设施方面。发现违法活动后,监察组将首次完成登记,并移交法律部门处理。2016年3月,对单位进行事后检查。由于垃圾储存不足,工程在后期检查期间被关闭。2016年6月28日,当执法人员获悉工程重新开工时,他们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取证。由于现在是夏季和汛期,这个单位的垃圾存量正在增加。为了确保案件检查的全面性,防止可能出现的信访投诉,执法人员于2016年8月2日和12日两次组织监测人员到该单位进行抽样和监测,监测结果达到了标准。RD。
    
     违规行为确认:项目已获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在施工过程中实现了三项同步行动,并有相应的抽气除臭设施。3公里以内居民区无气味敏感点,因此可认为机组环境污染程度不高,由于下游污水处理厂无法运行,已办理验收手续,该单位的污水改质改造系统于2016年7月11日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可以认定该单位的非主观故意、案件性质为一般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根据《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责令该单位立即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最高产量,并处20000元人民币30000元的罚款。
    
     实施:单位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后,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并将缴纳凭证交回市环境保护局。
    
     候选人在案件处理中的作用:为了调查和澄清案件,赵文同志一年半中六次视察了项目现场,尽管项目距离遥远(往返106公里),但视察了下游污水处理厂,并调查了同时,与市区两级审批管理部门沟通协调,了解项目设立、审批背景、及时申报、实施后监督。建设项目中,赵文同志考虑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一个非常敏感的建设项目,容易引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他积极联系监测部门,监测水质,确保了病例检查的全面性,防止了可能的申诉和投诉。
    
     调查:2016年9月13日,执法人员陆健和张海龙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负责人说,由于脱硫除尘设施故障,该机组烧结机从2016年7月23日开始停止运转,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要求现场检查烧结机。负责人说,电梯故障不能导致烧结车间。执法人员到烧结车间检查楼梯。发现该机组的烧结机发生了火灾,烧结槽内的原材料热。执法人员收集了烧结机的运行维护记录、机组烧结矿组成记录等,根据烧结主控制系统和脱硫除尘主控制系统的数据,发现2#机组烧结。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该机已投入运行。同时,配套的脱硫除尘设施停止使用,废气未进行脱硫除尘处理,直接排放到大气环境中。
    
     非法活动确认:2#烧结机已于2016年7月23日至2016年9月13日投入运行,配套脱硫除尘设施已停止使用。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款,非法排放通过污染防治设施的异常运行逃避监督的污染物排放包括下列情况:(1)没有处理设施直接排放部分或全部污染物;(2)在非紧急情况下开始处理污染物。目标排放阀应直接排放部分或全部污染物;(3)直接排放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未经处理的污染物;(4)在生产、运行或运行过程中停止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5)使用p污染物违反操作规程。染料处理设施,导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6)污染物处理设施失效后,污水单元不能及时或者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七)其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的,通过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当非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处罚结果:2016年11月21日,我局召集第四起重大案件审查委员会。经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E规定,该案被行政处罚罚款730000元。以规避监督手段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非法行为,如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候选人在案件处理中的作用:候选人作为案件的主要调查人员,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审议的全过程。候选人凭借自己丰富的执法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在客户服务方面有很大的阻力。当负责人拒绝打开电梯时,他走上楼梯到烧结车间去检查。最后,他发现当脱硫和除尘设施受损时,该设备无法运行。事实上,烧结机一直非法运行。
    
     在取证过程中,当烧结机停止运转时,无法获得直接证据,现场也没有有效的监测工具,考生敏锐地意识到烧结机槽内的烧结材料是热的。为了证明烧结机刚刚停止运转,应聘者将白纸放入烧结机槽中烘烤,然后进行录像,直到白纸烧焦,以证明烧结机刚刚停止运转。作为证据,应聘者立即密封了该单位烧结机的原料成分记录簿和移交记录。为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将案件放入铁箱中。多次征求有关技术专家的意见,进一步收集本单位脱硫设备和烧结机主控系统的历史数据,并再次询问企业负责人。
    
     在审判过程中,由于案件的严重性,不仅处罚数额巨大,而且需要转移到公安部门。市局决定召开重大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期间,候选人如实、完整地向审查委员会提出案件调查过程及相关证据,逐一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提出各种问题,最终由审查委员会决定。处罚情节严重、证据充分的73万元人民币,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调查:2016年8月12日下午22:00后,陈晨同志等两名环保执法人员视察了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湘江路交界处的三期施工现场,发现现场正在施工。噪音污染的兽人。经陈陈陈陈陈同志询问,陈陈陈同志到现场负责人。公司没有获得夜间施工批准手续。这是非法施工。
    
     认定违法行为:违反《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根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罚款。
    
     候选人在案件处理中的角色:由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夜间施工的性质,此类案件的检查和证据收集必须在下午22:00之后进行,所以如果我们要严格调查此类案件,并为体育创造一个安静的夜间休息环境。在辖区内,执法人员会做出很多牺牲。请假和加班。陈同志作为这种情况下的领导同志之一,一贯坚持奉献精神,不计个人得失,一贯如此。排在前列
    
     案例名称:天津市佳和创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中央空调室外机噪声超标处罚
    
     本案来源:南开区环境保护局自2016年8月以来已接到许多不同楼层E型住宅的投诉,反映永济大厦裙楼屋顶设备发出的噪音扰乱了人民。南开区市环保局受理投诉。
    
     调查:李振同志到现场视察,发现六楼以下和裙楼为商业性建筑,六楼以上为住户。确定了噪声源。这是一个中央空调室外单元共享一个以上的家庭。空调室外机安装在裙楼的顶部,与六楼及以上E家的窗户相对,因为楼房设计较早,预留空间不足,所以空调室外机更靠近E家。然后,与南开区环境监测站合作,对住宅内设备的噪声排放进行昼夜监测。结果发现,该空调室外机夜间的噪声排放超过一级区域的噪声排放标准(一级住宅区,从下午22:00到第二天下午6:00为45dB)。
    
     取得监测结果后,进行调查。中央空调系统由天津市嘉禾创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天津市南开河通医院、天津市宜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泰达金彩城、嘉禾公司等单位共享。重新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如所有权证书等。
    
     违法行为认定:甲河公司多次被确认负责设备日常维护后,各单位提供产权、合同等证明材料。因此,嘉禾公司承担了后续的法律责任。嘉禾公司对此表示赞同。由于该设备发出的噪声仅超过一级区域的夜间排放标准,故认为违规比较轻,但由于位置敏感,周围居民强烈推荐。经过对嘉禾公司负责人的访谈,责令改正,两项改革已经完成。虽然噪声排放仍不能达到标准,但可以确定它可以积极地校正。
    
     处罚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Tia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听证)的决定》相继出台,《通知》和《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单位正在整顿中,尚未缴纳罚款。法院没有申请执行,因为没有达到相应的期限。
    
     候选人在办案中的作用:李镇同志及时到场,核实案件事实,收集固定证据,确认噪声源、违法行为、责任主体,依法办案,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处理过程中,对违法单位负责人多次进行面谈,督促其改正,并多次现场调查,了解整治工程的计划和进展。及时平息投诉,了解他们的要求,并告知他们环保署的处理和纠正,使环保署的工作得到投诉人的认可,避免群体访问和其他群体性事件。
    
     案件来源:2016年6月12日2时,南开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南开区红旗路与宝泽路交叉口施工现场夜间施工,噪音干扰了人们。
    
     调查:2:20执法人员到达后,检查发现,该建设项目为天方荣创实业有限公司天方荣创中南广场(东西部)项目,建设单位为中国建设杉木第三局。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混凝土灌注过程,反映人类居住环境。居住在美丽的宝泽路心厅区,噪声敏感点与场地边界的最近距离为15米。工作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噪声排放进行了现场监测。经过初步判断,噪声排放量约为65分贝。经执法人员询问施工现场负责人后,发现施工现场未能提供制定夜间加班建设的审批程序。执法人员责令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夜间施工行为,并要求施工单位负责人到区环境去。督察支队进行进一步调查和查询。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表示,他们积极配合,立即停止施工扰动行为。
    
     6月15日,我局环境监测站发布了夜间施工噪声排放监测报告,根据该报告,当时现场排放的噪声为66.2分贝,超出规定标准。
    
     7月6日下午,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人到区环境监测支队进行调查和询问。经询问和了解,建设单位因以下原因未能及时停工混凝土浇筑技术并未能通过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执法人员下令停止施工后,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扰动行为。
    
     违法行为认定: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天坨一号图》等证明材料后,经《勘察询问笔录》确认。为此,经国家建设三局第一建设工程公司批准,承担了后续法律责任。排放标准超过夜间噪声排放标准,且周围居民对敏感部位有较强的反应,所以影响更大。现场检查后,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停止经营,制止违法行为,认为违法行为较轻,在随后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建设单位积极配合投资。并进行相应整改。本案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7月12日,本局召开了案件审查会议,审查人员审查了案件的有关证据,讨论了公司因客观原因违法的事实,积极配合事后整改,最后以第三十五条.《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天津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详细意见》
    
     7月14日,我局向中国建设第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南开区环保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天津市南开区环保局行政处罚先行(听证)通知,通知建设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和拟议行动。行政处罚和相关权利。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关报表进行辩护。9月9日,我局。举行了另一次关于该案的审议会议。根据上述情况,决定对建筑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9月12日,我局依法向建筑单位发布了Nanhuan处罚决定书{ 2016 } Z-015,要求公司认真执行整改。行政处罚。
    
     候选人在办案中的作用:虽然俞兴国不是第一个在夜间探视和处理案件的人,但他组织并参与了办案全过程,积极开展证据收集和数据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中的项目名称是中南广场(东区)1-3楼(营业)和地下室,与现场检查记录中记载的天坨一号地块不符。他进行调查并获得证据,确认这两个项目实际上是同一个项目,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确认,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准确性。
    
     由于南开区属于天津市中心城区,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本案作为一种房地产项目施工扰动不是一个例子,而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环境方面,余兴国同志主动与建设单位负责人沟通,在办案过程中宣传和说明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扰民的角度出发,了解施工不仅要避免噪声对周围人的影响,还要采取有效措施,如喷洒、脱落等有效措施来控制施工粉尘。南开区夜间建造的VALL程序现在由南开区行政许可中心办理。余兴国同志在知道施工单位地址不清、处理方法不明确等问题时,主动为施工单位服务,并通知施工单位相应的处理方法,解决了企业的困难。逐步消除行政处罚的抵制和排斥,整顿和落实行政处罚的积极地位,案件才能顺利完成。
    
     天津春芝装饰板有限公司疑似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调查:11月6日,万宗刚同志率领执法人员到天津春芝装饰板工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常生产主要是从事装饰板的生产和制造,主要工艺是粘胶。机组锅炉房装有1台4吨燃煤锅炉,锅炉正在进行现场检测,装有燃煤锅炉的脱硫装置的循环水箱用pH试验纸进行中性试验。
    
     4吨蒸汽燃煤锅炉脱硫装置循环水池的pH值试验纸为中性,使得大气污染防治装置无法发挥脱硫作用。属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2016年11月9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的规定,责令西青市环境保护局决定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天津问题(锦西环改正{ 2016 } 131)》11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对单位内产生废气的生产设备进行封存查封(锦西环封{ 2016 } 009)。11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的规定,《天津西青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第2016号)046号为ISS。对单位,依法给予单位罚款300000元。11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款和《暂行条例》第7条第(5)款,将案件移送至张家窝镇派出所。1.《行政拘留中环境违法适用案件的行政部门移交办法》。
    
     万宗刚同志率团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后,及时收集现场有关证据。2016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发布通知,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l活动,但企业没有执行。根据新《环境保护法》有关扣押和扣押的规定,他及时向领导汇报,带领执法人员加入张家窝镇,在当地扣押企业的污染设备。在案件处理工作中,及时送达相关文件,将案件移交给张家窝镇派出所在案件处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调查:2016年7月,济南区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报告,企业秘密排放废水。该候选人的执法小组立即调查了黄台村周围的企业,黄台村是一个小站镇,这反映在请愿者身上。通过走访请愿者和四周的村民,发现天津汉龙镀锌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嫌疑。
    
     非法行为的确认:执法人员通过仔细检查车间,发现该单位的生产废水没有被收集和处理,并通过车间的下水道直接排放到工厂南侧的渗漏坑中。同时,对East、西四合院厂房的总排污口进行了监测。废水中总锌浓度超标,分别为3.804 mg/L和3.62 mg/L。
    
     处罚结果:根据《天津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罚款。帐篷环保署,该单位生产车间的生产设备从2016年9月19日至2016年10月18日被封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款和《暂行办法》第5条,《行政机关移交行政拘留中环境违法适用案件(公共行政{2014}853)》的线索,于2016年10月19日依法移交济南市公安局。
    
     候选人在办案中的作用:在调查办案过程中,张伟同志认真执法。通过访问来信和来访者以及他周围的村民,他确定了可疑的排污企业。同时,当企业负责人不认识时,他发现企业正在从厂区的车间内秘密排放企业使用的下水道。其他的执法手段,对案件所需的证据链进行了详细的搜集,为我局环境执法处罚工作以及随后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调查:局长接到投诉和报告后,高度重视,责令环境监察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设备未经环保验收,未经批准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环境部现场检查(调查)记录。天津市北城区保护局、天津市北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记录、照片等证据是依据。
    
     经调查,发现该单位未经环境保护验收,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候选人在办案过程中的作用:孔超同志作为我区环境申诉案件的负责人,参与本案的调查、检查和执法的全过程,并担任本案的负责人,执行本案。现场执法、记录现场检查(调查)记录、办案调查询问、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回报服务、执法照片等。在参与后续立案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责任人在执法和立案过程中的作用,领导执法队伍廉洁执法,为北城区环境治理做出贡献。
    
     案件来源:2016年7月21日,天津滨海新区环境监测大队接到群众报告后,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反应问题确实存在。
    
     调查:2016年7月21日,天津滨海新区环境监测大队接到群众投诉后,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2010年12月,天津大港染料厂通过了环境评价审批和环境验收。2013年12月,主要从事染料生产,但由于商业原因,停产。由于2016年7月21日的暴雨,蓄水池内的污水溢出蓄水池。该装置用水下的沙袋封堵水,容易渗漏。然而,黑色的污水仍然从工厂的东北角渗出。针对这种情况,该单位没有按照有关要求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新区环保监测站的监测人员在工厂东北侧拐角处采集了渗漏水样本。
    
     2016年9月18日,新区环境局规章部门发布了《天津滨海新区环境局(2016)行政处罚决定第117号》。
    
     违法行为认定:鉴于天津市大港染料厂已停产并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措施,表明该单位的主观意图不强,但没有环境应急预案。存在,因此被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
    
     此外,尽管环境监测站监测员从工厂的东北角收集了渗漏污水的样品,但是雨下得很大。由于雨水会干扰采样,根据相关采样标准,采样不符合采样标准,因此不采用采样数据。
    
     处罚结果:因单位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单位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后,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并退还给新区环境局。
    
     候选人在案件处理中的角色:新区的环境监测队实施网格管理模式,每个区由一个特殊的人管理。集体请愿案件应当按照正常情况发送到信访案件发生地。但是,由于长时间大暴雨,有可能造成污染状况和人民群众。随着信访的增多,刘昌明同志主动邀请苗族在雨中驾车。虽然路程很长(50多公里),大雨导致道路状况很差,刘昌明还是在一个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监测结果,为了消除群众的愤怒反应,防止群众来信来访,他主动联系大港市监测部门对水质进行监测,并对来信来访者给予满意的答复,从而确保信访没有扩大。
    
     调查:2016年10月初,张文耀同志等监督执法人员发现,位于保护区东侧缓冲区边界的团波湖东路部分路段已由土路改为沥青路。经过天津团波水库东堤(天津团波鸟类自然保护区东缓冲区)时,车子还没到。没关系。同志放弃了不管发生什么事的想法。他本着环保工作的高度专业精神,对该路段的建设进行了初步调查,获悉团博湖东路建设工程由京海交通局路桥工程处承建。伊斯特里克,天津。
    
     由于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局隶属于区级政府部门,多次到交通局调查时都闭门拜访有关负责人。从副厂长到总工程师和公路段的同事,会见了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信息的公路段负责人。他确认该项目是由原京海县交通局(天津市京海区交通局)向原京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的,并获得了该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海县团博湖东路(金王公路-团博湖南路)工程方案核准书》悄然发布并再次批准第13号_2012。西北方向,以K1+500南转,沿团泊湖东堤,在湖南路吐蕃结束。这条路线有11.9公里长。采用双线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车辆设计和施工,车速60km/h,路基宽12m,大部分道路位于鸟类保护区的红线内,红线外仅建2km。交通部发现该2公里的建设工程已于2012年12月竣工,并投入使用。经交通局公路处处长及副处长兼总工程师查询,该项目将提交有关部门进行环境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一经建立,但竣工部分已投入使用两年以上,尚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评价和审批程序。执法人员掌握了程序,经事实证明,天津市静海区交通局立案处罚。
    
     违规行为认定:对已建路段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工程文件,可以确认路段的建设单位是原静海县交通局(现天津市静海区交通局)。该项目仅在保护区红线外2公里处建成,2012年12月竣工后投入使用。尚未竣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程序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程序。鉴于已竣工和已使用的部分不在保护区的红线以内。天津市静海区交通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CTS。
    
     处罚结果:鉴于建设项目没有在保护区生态红线区启动,没有不良后果,正在积极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根据《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天津市静海团博湖区建设项目保护管理责令竣工投入使用。东路2公里段被停用,罚款1万元。
    
     张文耀同志参加了案件的调查处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依法查处。特别是对跨生态红线侵犯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必须深入调查。法律,对地位和级别高于自己的人进行深入调查。正是这种锲而不舍的精神保证了案件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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