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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环保票、杜江铸造厂等

来源:除尘设备 发布时间:2018-11-24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9月5日,近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了一批行政处罚单,涉及重庆胜利制革厂、四川都江铸造有限公司和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卫生中心。环境违法罚款。
    
     贵公司从事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未按要求安装和使用防污染设施(喷淋废气),喷洒后由排气筒排出,15米以下不排放。收集器活性炭吸附装置的igh排气罐是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安装的。
    
     以上事实包括环境行政执法调查记录22485;埘(2018)检查图CZ196052201;(2018)检查图CZ1962201;埘埘CZ96052201;壹《行政执法询问》(成环(2018)检验图CZ196052201-2)、视听证据(现场检验照片)、贵公司皮革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记录报告等证据。
    
     2018年8月23日,本局向贵公司《行政处罚预告》、《行政处罚听证会公告第44号》、《行政处罚听证会公告第36号》送达,通知贵公司违法事实,作为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决定,并告知贵公司有权作出陈述。申请听证。贵公司依法提出答辩状,陈述:1。我厂在安装和整改过程中安装了活性炭吸附装置。但是,由于通风孔堵塞频繁,环保意识淡薄,我们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因此我们把它改为水幕处理,没有意识到我们已经这样做了。通过对环境执法人员的教育,我们充分认识到了我们的错误。我们立即联系了污染控制单元,制定了处理方案,并决定采用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紫外光催化处理工艺。鉴于我厂对国家号召的积极响应,我们在污染控制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在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下,我们主动关闭了污染严重的制革工艺,并在认识到错误后进行了积极的纠正。我们敦促环境保护部门考虑我厂的实际情况,并对我厂作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决定。
    
     上述事实包括行政处罚预先通知第44;(处罚通知书第44号)行政处罚通知书关于裁减和处罚的报告,贵公司的送达通知书CZ082301号和收到服务证书
    
     本局对贵公司提出的声明和辩护意见进行审查和组织集体讨论后,认为在处理贵公司上述环境侵权案件时,本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够了,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正确的,调查和处罚程序是合法的,处罚的类型和范围是合适的。贵公司提出的辩护意见不影响环境侵权行为的成立,但应予以采纳。为说明贵公司的意见和整改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贵公司作出下列决定:
    
     上述款项自处罚决定施行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支付方式:根据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支付通知书和本决定,我们将支付给银行。nk柜台:成都市财政局预算收款人;账号:4402235008901287;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高新分行民丰大道分行,地址:成都市高新产业开发区晋城路831;单位代码010035003(注:目前,不支持网上取缔)K转移)。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追加罚款额的百分之三。
    
     拒不接受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予中止执行。不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或者限期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5月15日,我局对四川都江铸造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犯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
    
     本公司的自动成型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需要配套环保设施(袋式过滤器等)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包括环境行政执法调查记录成环(2018)检验图DJY019051501 1、环境行政执法调查记录DJY01905151515151515151;《行政执法现场检查》(成环(2018)检验图DJY019051501)、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调查)记录(成环(2018)检验字DJY019051501-1)、《环境行政L查询记录》《执法(成环(2018)检验字DJY019051501)、《环境行政执法询问记录》(成环(2018)检验字DJY071001)、《视听证据(现场检验照片)、《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审批文件》四川都江铸造有限公司自动造型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论证及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四川都江铸造有限公司第二厂(都环日报201837)现场考察报告证据。
    
     作为四川都江铸造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本局于2018年8月13日在贵公司《行政处罚预告》(成环处罚通知第4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通知》(成环处罚通知第34号)任职,并通知贵公司。关于违法事实和处罚的遵守情况。根据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作出陈述和辩护。根据法律,你提出陈述和辩护,陈述如下:1。我在2016年12月底接任了这一职务,我对环境保护条例的理解仍然不够。在公司自动成型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只考虑该项目的排放,按照环保部的新标准进行升级改造,造成项目周期。对保证和验收的延误承担相应的责任。2。我敦促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考虑到我本人故意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意愿,允许我减少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包括环境行政执法询问记录成环(2018)查询字DJY071001行政处罚预告22481;)、服务返还证书和由您提交的声明等以供证明。
    
     经审阅你方的陈述和论证,并组织集体讨论,我局认为,在处理四川都江铸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环境侵权案件时,我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正确的,调查和处罚程序是合法的,处罚的类型和范围是合适的。你方所陈述的辩护意见不影响环境侵权行为的成立,但考虑到你的观点和指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核实后,决定处以五万元罚款(资本金五千元)。
    
     贵公司自动成型生产线的技术改造项目需要配套环保设施(袋式除尘器等),不接受,施工项目将投产。
    
     以上事实包括环境行政执法调查记录成环(2018)检验图DJY019051501 1、环境行政执法调查记录DJY01905151515151515151;《行政执法现场检查》(成环(2018)检验图DJY019051501)、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调查)记录(成环(2018)检验字DJY019051501-1)、《环境行政L查询记录》《执法(成环(2018)检验字DJY019051501)、《环境行政执法询问记录》(成环(2018)检验字DJY071001)、《视听证据》(现场检验照片)、《环境影响报告(批准)、《审批》贵公司自动造型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四川都江铸造有限公司第二厂(都环日报2018号)现场考察报告均基于上述证据。
    
     2018年8月13日,本局向贵公司《行政处罚预告》、《行政处罚听证会公告第41号》、《行政处罚听证会公告第33号》等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告,通知贵公司违法事实,作为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决定,并通知您贵公司有权作出声明。恳请。贵公司依法提出声明和辩护,说明:1。公司项目申请审批工作于2016年底开始进入实施阶段,相关环保设施标准按照当时实施的窑炉颗粒物排放标准执行,因此技术立场良好。由相关设备供应商签署的袋式除尘器ards也符合当时国家标准,必须执行。到2018年3月底,当设备被送到公司安装时,公司收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草案铸造行业由成都市铸造行业协会环保部转发。与新旧标准相比,发现颗粒物排放标准提高了近五倍。2016年度公司与设备供应商签订的袋式除尘器技术得到改进,标准尚未安装,不符合新国家标准的要求,公司立即决定升级项目的全部环保设施。t全面推行新国标,造成项目环保验收延迟2。公司是2014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部铸造行业第二批符合铸造行业要求的企业。本违法行为的初衷是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新标准的要求,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水平。没有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截至本月,公司委托的第三方验收机构成都埃勒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现场排放样品采集等工作。预计本月,该公司的环境评估验收项目将完成。3。请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考虑到公司违法行为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环境保护部的排放标准,要求降低公司的行政处罚标准。
    
     以上事实如下:行政处罚预告(第41号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第33号罚款通知书)、退职证明书送达及贵公司公告。
    
     本局对贵公司提出的声明和辩护意见进行审查和组织集体讨论后,认为在处理贵公司上述环境侵权案件时,本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够了,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正确的,调查和处罚程序是合法的,处罚的类型和范围是合适的。贵公司提出的辩护意见不影响环境侵权行为的成立,但应予以采纳。为说明贵公司的意见和整改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贵公司作出下列决定:
    
     2018年4月24日,贵单位出水COD浓度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包括环境行政执法调查记录成环(2018)QBJ021042401)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iry(Chenghuan(2018)QBJ021042401)和Audio.Hearing。证据基于(现场检查照片)和监测报告(2018)第0115号。
    
     2018年8月1日,本局先后向贵单位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成环处罚通知书第4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成环处罚通知书第32号),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决定通知贵单位。关于处罚,通知你单位有权发言。申请听证。单位依法提出陈述和答辩意见,说明:1。本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不造成不良后果。首先,要高度重视整顿工作的落实。接到整顿决定后,医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对此极为重视,并立即组织召开特别会议,研究污水超标排放的可能原因及下一步整顿违法行为。会议明确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进整顿工作。二是严格执行整改工作,循序渐进。整改任务。医院咨询专业机构,邀请医疗污水处理领域专家进行现场指导,明确如何控制油污直接排放。进入下水道,清理所有化粪池,调整兼性调氧池的泵速和频率,向接触氧化池(曝气池)添加活性污泥,并定期检测整流后的污水排放指标,提出整流措施,并投入使用。通过此次整改,本单位于6月11日、20日分别邀请成都华展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预处理后的污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处理后的污水达到通过此次事件,医院干部职工在思想认识和行为上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形成了自上而下的良好环保氛围。一个非营利性的公共卫生机构。它在本质上不同地分配资金。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一系列政府民生保障工作,严格按照甲等医院最低收费标准实施单位医疗收费标准。目前,医院硬件设施和政府补助远远不能满足群众的医疗需求。面对如此巨大的罚款,医院恐怕难以维持其运营。3。综上所述,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应该考虑给予本单位适当的免除(或减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包括行政处罚预先通知第4079;行政处罚通知书第40729;号受理服务证书2018号行政处罚通知书QBJ0102号及贵单位的受理服务证书
    
     本局对贵单位提出的陈述和论点进行审查,组织集体讨论,认为贵单位在处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侦查处罚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范围适当。贵单位提出的辩护意见不影响环境侵权行为的成立,但应考虑该意见。贵单位的离子和整改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对贵单位作出下列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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