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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有12家企业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

来源:除尘设备 发布时间:2018-08-17

原标题:8月1日博山环保局博山分局12家企业因环保问题处罚淄博环保局公布一批行政处罚
    
     8月1日,淄博市环保局博山分局发布了多项行政处罚决定,博山区12家企业因违反环境法规受到处罚。
    
     2018年4月26日,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对淄博巨城机械厂进行调查,发现涉嫌私自使用环保处理设施,违反《人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中国BLIC防治大气污染,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处以罚款。
    
     2018年4月26日,淄博市环保局博山分局对淄博贡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在生产过程中,环保处理设施如除尘器除尘器被私下停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十万元;情节严重的,报人民政府。具有批准权,责令停业或者歇业处罚。
    
     2018年4月3日,淄博市环保局博山分局对山东大同市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其涉嫌生产的挥发性有机物未在密闭空间内实施,违反了《条例》第35条第4款的规定。山东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罚。此外,淄博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责令停止生产。抽检局还发现,疑似焊接作业未采取集中采集等防治措施,造成车间粉尘严重,违反《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2条、第五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500000元罚款;责令停止生产、处罚。
    
     2018年4月16日,淄博市市环保局博山分局对淄博博山长清工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对储存的沙土和其他材料不采取任何密封措施,造成粉尘污染。纠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或者停业整顿。
    
     2018年4月27日,淄博市环保局博山分局对淄博市市博山盛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铸造废砂未按规定存放在标准贮存设施内,安全存放、分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固体废物污染》的规定。《防制法》第33条第一款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处以140000元罚款。
    
     2018年富鸿洗浴设计4月26日,淄博市环保局博山分局对淄博博山富堰铸钢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铸造废砂未按规定存放在标准密闭储藏室中,并被停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循环法》进行安全分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铸造废砂储存在封闭的污点中,依法对《边防污染防治法》第33条第1款予以处罚。年龄在三个工作日内,安全存放,并处500000元罚款。
    
     2018年4月19日,淄博市环保局博山分局对淄博市宝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运输物资的车辆密封不严,造成厂区遗留材料造成的粉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0条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车辆不改正的,车辆不予处罚。因为在路上开车而失去知觉。
    
     2018年4月26日,淄博市环保局博山分局对山东汽车齿轮总厂2号锻造分厂进行了调研。发现抛丸车间粉尘收集器末端未采取集中收集和处理措施,造成粉尘污染,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2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0000元整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整顿。
    
     2018年5月4日,淄博市环保局博山分局对博山区元泉镇代北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伟涛进行了调查。发现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提交环境保护审批,擅自建立机械加工生产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价格法规定项目投资价值百分之一元(人民币200000元),即罚款100000元(人民币0000元),恢复原处罚令。
    
     2018年5月7日,淄博市环保局博山分局对山东汽车齿轮总厂2号锻造分厂进行了调研。结果发现,锻造支座在不采取预防措施的情况下倾倒堆放固体废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人民币30000元罚款。
    
     2018年5月7日,淄博市环保局博山分局对淄博智德轻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建设项目规模发生了重大变化。未提交和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的规定。第一款规定,总投资额为100000元(720万元)。项目中的总金新乡搬家公司额为70000元人民币。
    
     2018年5月7日,淄博市环保局博山分局对淄博智德轻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建设项目规模发生了重大变化。未提交和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的规定。第一款规定,总投资额为100000元(720万元)。项目中的总金额为7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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