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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安全生产应惩罚性或惩罚性《浙江省安全

来源:除尘设备 发布时间:2018-09-18

第十一条 采矿、冶炼、建设、修船、拆船、道路运输单位、危险货物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依照下列规定执行降低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提供全职安全生产管理:
    
     (一)职工人数超过三百人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
    
     (二)职工不足一百零三百人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职工人数少于50人、少于100人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雇用职工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0人、不足300人;聘用少于100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工(包括被派遣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工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从事岗位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安全呼和浩特代孕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者和考核结果。并由员工自行签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三。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调查控制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如实记录文字和图像,并通知从业人员。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重大事故是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处理计划,明确处理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实施资金、设备、物资,由机构、人员负责。能够进行整改、处理期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不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不提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条例和记录保存期三年以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止改组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爆破、吊装、火灾、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高压输电线路和油(气)气附近的现场安全管理。)管道,并实施下列措施:
    
     (一)完成现场危险因素的识别和分析、安全防范措施的实施和相关的内部审批手续;
    
     (二)确认劳动者具有劳动资格或者技能,其身体状况和劳动保护设备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
    
     2。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生产易燃易爆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品的,应当确保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安全设施。车间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联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防爆标准。寻求并实施下列措施:
    
     (二)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定期检查和维护电气设备、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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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四、五项或者第一、三、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它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来说是可行的。
    
     第二十一条 无仓储设施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符合供需双方安全要求的专用仓库、专用场所或者专用仓室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只能在民用商店里储存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取得无存储设施危险化学品管理许可证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十万元以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营地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从事安全评估、认证、试验、检验的机构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处罚。1000元以下二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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