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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来源:除尘设备 发布时间:2018-08-18

第1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控制大气污染,保护公共卫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条例》制定本条例。何Law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中,结合全省实际情况。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优化能源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新的集中供热、供热管网工程、清洁能源利用、节能等产业项目建设和发展;(2)工业和信息化部NTS负责工业节能降耗、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工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和高峰期生产、推广新能源汽车;(3)公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机关负责对禁止、限制和消除高排放机动车的监督管理;(4)房屋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C市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建设住房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监督城区油烟、露天焚烧,并与发展和改革部门共同推进集中供热;(5)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品煤、车用油品、成品油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高污染燃料非燃烧区生产、加工、销售高污染燃料进行监督管理;(6)煤炭管理部门;(7)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禁止农业污染防治。(8)对其他空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执行。或县级以上。
    
     第5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组织和开展防治大气污染的专项工作。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
    
     村(住)委发现空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六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预防重点任务完成的目标。第二,控制大气污染,进行评估,将目标的完成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和评价。评估结果应公布于众。
    
     第7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的领导,推广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装备,奖励单位和奖励。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第8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公民应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9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报告和投诉协调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污染大气环境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不履行职责的,有举报、申诉的权利。受理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法律和通知线人或申诉人的结果。
    
     第10条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省的经济技术条件,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竞争对手省标准化部门可制定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比国家标准严格,明确重点行业的特殊排放限值和优先权。
    
     当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进行修订。
    
     第11条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国家确定的行政区域内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分解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排放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减少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第12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本行政区域总量控制指标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市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年度清单。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将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量大、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列为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实施污染物排放重点管理。RMITs。
    
     在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材料提交前,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公布其承诺、基本信息和申请许可事项,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13条在控制国家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总量原则实施减排总量计划。有利于减少总排放量的关键大气污染物排放权可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范围内实施。
    
     第14条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重新评估。负责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15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本省标的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NACE人民政府的分解目标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并命令他们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变化。
    
     第16条地方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和区域规定,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整改措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整改完成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出撤销申请,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不符合整改要求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省人民政府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采访。政府的儿子们。
    
     第17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相同比例的变化实施年度生态补偿和奖惩。
    
     第18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大气的建设和管理。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监测网络,发布各自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统一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C.促进环境保护:(1)大气环境质量信息;(2)大气污染物的控制和减排;(3)污染源的监督和监测;(4)高污染F的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商业煤、汽车油品和高污染燃料非燃烧信息,如大气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6)突发性空气污染事故及其应对;(7)其他环境应当依法公开的组织形式。
    
     第19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并记录有关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信息。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者、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置,社会信用档案及时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离子共享交换平台。
    
     第2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达成情况。发生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21条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整能源结构,定期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省内地区,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第二十二、全省行政区域禁止燃煤锅炉每小时少于二十吨,已建成的技术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淘汰或执行。
    
     第23条新建燃煤机组应同时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以满足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的要求。以及高效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标准化技术,使大气污染物的浓度达到国家和省级标准。
    
     第24条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供热,建设和完善供热管网,实现集中供热。
    
     城市建成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
    
     第2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模,制定工业投资项目的负面清单,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高污染项目的建设和扩建。第二十四条城市建成区内和周围严重污染的企业,应当在限期内搬迁、升级或者撤退。
    
     第26条根据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定,项目许可机构对新建、扩建的高排放、高污染的钢铁、石化、化工、非铁等工业项目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美国金属和建筑材料。
    
     第27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与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公布有关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标准。
    
     在医院、学校、幼儿园、宾馆等拥挤场所禁止在高VOC含量的产品目录中列出产品。
    
     第28条禁止在人口稠密地区从事喷漆、喷砂、玻璃钢生产等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第29条企业向大气中排放恶臭污染物,如制革厂、生物发酵、饲料加工、垃圾处理厂、城市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应当设置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采取措施。采取措施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防止恶臭污染物对周围环境产生非恶臭影响,具有良好的影响。
    
     第30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耗臭氧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的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不得排放、扔掉、丢弃。随意。
    
     第3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合肥酒店设计、船舶排放的预防和控制,将机动车、船舶排放的预防和控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交通。各行政区域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32条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机动车和船舶的排放污染:(1)提高机动车燃料质量;(2)促进机动乙醇汽油的使用;(3)促进节能环保的使用。(4)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的机动车辆,(5)推广使用,减少机动车、船舶排放。
    
     第33条各省人民政府可提前执行省重点防治城市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国家标准相应阶段的限制,并报告m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3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登记新购进的机动车,不符合机动车排放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35条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和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车辆的区域、时段和类型。TED由机动车辆或非道路行驶机械驾驶,并设置禁止或限制驾驶的标志。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限制措施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并在实施前30日向公众公布。
    
     第36条企业应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在本领域(工厂)内经营的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运输机械污染物排放纳入企业环境行为管理。
    
     第37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排放检查:(1)是否公开检验资质、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2)是否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3)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车辆环保检查数据;(4)是否建立和保存车辆电磁干扰。检查检查档案;(5)是否进行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维护和处理;(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38条省交通主管部门可在扬子江行政区域内划定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制区,并与主管生态环境部门划定。省、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的排放标准。
    
     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的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如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区、渡船区、船闸、大型桥梁等进行清扫或置换作业。
    
     第40条城市道路清洗作业应遵守下列防尘规定:(1)在城市主要道路上推广清洁动力机械清洗等低扬尘运行模式;(2)道路的人工清洗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规范。(3)城市生活垃圾、建筑渣油和污水,疏浚淤泥应及时清理运输,不得堆放在道路上;(4)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每天至少喷洒一次,用于除尘或冲洗;在上班高峰时间或在下雨、下雪和最低气温低于4摄氏度的天气中,大厅不能进行。
    
     露天公共场所,如机场、车站广场、码头、停车场、公园、城市广场、街道公园和特殊道路,应保持整洁,防止粉尘污染。
    
     第41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1)拆除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硬围栏,采取压喷等措施抑制粉尘排放;需要在爆破作业区周边喷洒水以抑制粉尘;(2)在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和维护周围区域;裸露地面应覆盖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施工期未超过三个月,应采取临时植树、铺砌、覆盖措施;(3)在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进出口处采取加固措施,并冲洗施工车辆。施工车辆不得在泥泞的道路上行驶;(4)易造成粉尘污染的材料,如水泥、石灰、砂和石料,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滓和建筑土方工程,应存放在工地,密封或其他防尘。(5)禁止在规划区内施工,在施工现场和装饰场地混合砂浆。
    
     第42条煤、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等易产生粉尘的堆场应密封;未封存的,储存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1)堆场的堆场和铺面应为:(2)庭院周边应设置围栏、防风、防尘网等设施,高于存放材料;大院应配备专用车辆清洗设施;3)应根据材料的种类采取防尘、防尘措施,如覆盖、喷涂、围栏等。
    
     露天装料、卸料应采取气密、喷淋等防尘措施,在装卸场地上输送物料集尘、喷淋设施。
    
     第4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粉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开采、加工矿石等易发生粉尘污染的区域。应采取围护、防风、防尘网、防尘网、防尘布等措施防治粉尘污染。
    
     在采矿过程中,在停止采矿或关闭矿山之前,采矿权人应修复受损的道路和露天矿的边坡和断面,恢复植被,按照规定处理采矿废物,整顿和恢复矿井。矿山周围的地质环境,防止粉尘污染。
    
     第4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植树造林责任制,加强城市建成区和周边地区的绿化,防止粉尘污染和水土流失。
    
     绿地和绿化带的管理维护单位负责绿色施工和维护作业中的粉尘污染防治工作,并在绿色施工和养护作业后及时清理现场。覆盖绿地、绿化带,树荫、花圃、绿化带覆盖的土壤不得高于边缘。
    
     第4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林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减少农药、化肥用量的计划、措施,推广新的缓释控肥技术,指导农业推广。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科学合理地利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中的大气污染物。
    
     第46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财政补贴和其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秸秆的储存、运输和综合利用。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退耕还田、能源综合利用,促进秸秆、铁等农业产业的发展和项目建设。基础材料的转化与利用。
    
     第四十七,严禁在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具体按照《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焚烧和露天综合利用的决定》实施。
    
     第48条饮食服务、衣物干洗及机动车辆保养的经营者,应设置油烟净化装置、臭气及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使油烟排放达到标准。防止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污染。
    
     在居民住宅楼、无特殊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住宅楼层附近的商业楼层,禁止修建、改建、扩建生产油烟的餐饮服务。RS和废气,以及汽车维修项目喷漆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淘汰开放式干洗机,减少VOCs排放量。新建、改建、扩建的干洗工程应采用封闭式干洗机。
    
     第49条县级人民政府和区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条件和大气环境质量,对烟花爆竹的管理作出规定。
    
   保定搬家公司;  第50条本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主要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扩散扩散规律,划定防治重点区域。省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空气污染联合防治规划,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促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空气环境质量。
    
     第5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在重点污染地区实施防治大气污染和重大污染天气的错峰生产,并实施保护性磷生产。人们的生活,如取暖,城市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
    
     第52条冬季防汛期间,县、市各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下措施防治大气污染:(1)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扩大禁烟令;关于使用高污染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问题;(3)限制燃料汽车的行驶;(4)责令停止露天烧烤、土方工程和建筑工地的建筑物拆除;(5)高排放空气污染的工业企业;停止生产和限产;(6)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本条例所称冬季预防期,是指每年冬季和春季重污染天气频繁发生的时期,影响范围广,污染程度大,持续时间长,大气环境明显恶化。从十一月初到次年二月底,大气污染防治需要严格的质量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和更有力的措施。
    
     第53条市级人民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应当共享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实施联合执法行动。调查和惩治该地区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第55条违反本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拆除燃煤锅炉,处以不低于20000元但不超过200000元的罚款。
    
     第56条违反本条例第28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处以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第57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37条的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认证、认定工作按职责分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58条违反本条例第39条之规定,海事行政机关或主管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59条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处罚依法直接负责的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法律法规、主体功能区的设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超视距(二)规定,造成大气环境破坏的;(2)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处理严重的大气污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3)违反规定处理排污许可证的;(4)大气应(5)篡改、伪造、煽动、篡改、伪造监测资料;(6)遮蔽环境违法行为;(7)截取或者挪用预防、控制专项资金。(8)未及时调查、处罚或者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的;(9)不应当将大气污染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备案;(10)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案件;TY、徇私、欺诈或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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